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