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