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