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监测到库区有重要异常情况,水库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水库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水库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