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完整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