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评价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连同申…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