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水利部认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报水利部认定。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等。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报水利部认定。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