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水利厅(局)、生态环境厅(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的指示精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维护长…

一、 总体目标

(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生态…

二、 科学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 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 (三)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辖权…

三、 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四)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 (五) 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还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 (六)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行。

四、 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七)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具备条件的小水电站都应开展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监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 (八) 能够实时监测或视频监视的电站,可通过光纤、宽带或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数据(图像)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备查;不能实时监测或视频监视的,应当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图片、… (九) 各地要建立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确保监测数据(图像)及时准确接收,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地方监管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小水电数据库表结构和标识符要求,存储和…

五、 推动小水电站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十) 要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十一) 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当改变发电运行方式,推动季节性限制运行。当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 (十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于2022年以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河流来水条件和来水过程,结合鱼类、湿地等…

六、 建立小水电站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十三)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设施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 各地要加强监管,凡综合评估列为退出类的小水电站,在拆除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态流量。 (十五)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推动水电站修复、治理和保护水生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

七、 强化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十六)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要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建立水电站保障… 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