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 (十二)

(十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于2022年以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河流来水条件和来水过程,结合鱼类、湿地等敏感保护对象的不同时段用水需求,在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基础上,提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和生态调度运行要求。小水电站按此要求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拦河设施的下泄水量和流量过程,重点保障枯水期及鱼类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下游基本生态用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