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

一、 总体要求

二、 实施范围

三、 科学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

(一) 明确编制职责。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水利部负责强制性用水定额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 (二) 开展典型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水利部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实施范围,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调查对象,针对工业企业产品、服… (三) 合理确定指标。以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用水现状和需求、主要用水环节构成、节水潜力等资料为基础,以覆盖不同地区、单位和生产工艺的经济数据、用水计量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四) 履行规定程序。强制性用水定额编制成果应当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强制性用…

四、 强化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

(五) 全面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梳理分析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 (六) 有序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对于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制定节… (七)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目标任务,可设置节水管理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用… (八) 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等有关要求,安… (九) 建立用水信息报送机制。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情况统计,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并定期将涉及强制性用水…

五、 加大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力度

(十) 严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审批。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 (十一) 强化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节水管理。组织开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加强对不达标单位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已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或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 (十二) 加强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和监督。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履行黄河保护法、标准化法,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 (十三) 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跟踪评估。针对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调查分析,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统筹考虑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和各方…

六、 保障措施

(十四) 加强组织实施。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要加强对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指导,对有关重大问题定期进行研究。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要充分认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 (十五) 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标准。把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作为数字节水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在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十六)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加大成熟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促进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节水第三方服务企… (十七) 强化宣传培训。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黄河保护法和节约用水条例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传,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