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2024年) 二、
二、 实施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业和服务业产业结构、产业发展布局、用水等情况,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的下列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技术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地方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地方用水定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