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2024年) (十三)

(十三) 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跟踪评估。针对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调查分析,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统筹考虑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和各方面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强制性用水定额进行复审。经过复审,确认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工艺进步的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或作出废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