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三、 三、 促进配置利用 (十) 再生水。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稳步推进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以缺水地区、水资源超载地区为重点,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 (十一) 集蓄雨水。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提升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雨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西北、华北缺水山区,西南岩溶地区以及沿海地区和海岛,结合地形地貌建设… (十二) 海水。把海水作为沿海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和战略储备,加强海水直接利用。沿海火电、核电及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用水行业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推广海水作为冷却用水,鼓励脱硫… (十三) 海水淡化水。沿海缺水地区要加强海水淡化水利用,因地制宜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水源,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水配置量和覆盖范围,提升城市供… (十四) 矿坑(井)水。西北、华北、两淮、云贵等煤矿矿坑涌水量丰富的地区,应统筹加强矿坑(井)水利用。矿区生产应充分使用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 (十五) 微咸水。西北及沿海地区等微咸水丰富的缺水地区,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不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前提下,稳妥发展咸淡混灌、咸淡轮灌等微咸水灌溉利用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种植耐…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