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十四)

(十四) 矿坑(井)水。西北、华北、两淮、云贵等煤矿矿坑涌水量丰富的地区,应统筹加强矿坑(井)水利用。矿区生产应充分使用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质满足利用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合理配置矿坑(井)水。具备条件地区在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前提下,可推广用于农业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