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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七、

七、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一) 第九条第一款:“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修改为:“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二) 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条件如下: (三) 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 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修改为:“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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