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六、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 (三)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三) 六、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 (三) 第十五条:“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半年整顿后,可按本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复审申请。”修改为:“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水利部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