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六、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 (二)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二) 六、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3〕277号发布) (二)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以水利部文件公布,同时向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进行审查的时间除外。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水利部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简称使用许可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