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