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