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发布细则。水利部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进行自我评价,并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水利部。
集中核查。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考核抽查对象(具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
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省份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
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报送全国质量工作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