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