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应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并设专栏对行政处罚信息撤销和修改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