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以及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司法裁判及其执行类信息,其他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等。

除前款规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外,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示,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或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且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处罚的,予以公示。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登录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后,可查看第一款规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登录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后,可查看第一款规定不予公示且与其有关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