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