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负责。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