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