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满或有关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撤销后,由信用评价机构取消相应扣分,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