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建立信用档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档案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提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或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在15个…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