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建立信用档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档案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可以同时申请2项或者2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