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