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