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