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