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