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概况;

招标情况;

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开标记录;

评标情况;

中标结果确定;

附件:

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