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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按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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