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应邀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