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