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