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