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