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