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通报批评;
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报批评;
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