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