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 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