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