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