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