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