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