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